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学院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职能,促进学院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廉洁从政,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天游web原生态手机端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意见》和《天游web原生态手机端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的精神,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发挥政治领导和监督保证作用。学院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协商确定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行政也要支持党委的工作。学院党政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又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议题、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议题范围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二)学院的学科与专业建设、全程培养方案、教学、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师生出国(境)进修、实习中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的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人事调配和干部任免建议;
(四)学院的人才引进及培养、职称评聘、人事推荐和年度考核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招生、毕业生就业、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六)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必须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会议程序
(一)提出议题。按照职责分工,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相关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并告知与会成员。除紧急情况需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或有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天送达与会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二)确定会议主持人。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分别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三)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会议应改期进行。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坚持一事一议原则。每一事项的议决,提出议题的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在会前听取其意见。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涉及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讨论事项,在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的基础上,由书记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对于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讨论事项,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院长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归纳,做出明确决定并对决策负责。
(三)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该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四)会议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五)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会议的意见传达到学院师生员工。会议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决定和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会后应及时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
第三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班子成员要抓好落实,责任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所作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学院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将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者,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院长和书记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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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